1.前兆仪器的运行状况、数字化公用设备的运行状况、其他与观测相关的设备运行状况(电源、计算机、打印机、避雷设备等);
2.数据收取情况、数据处理情况、数据报送情况和数据备份情况;
3.仪器调零及操作结果;
4.仪器标定及标定结果;
5.仪器钟差和对时;
6.仪器故障和维修情况;
7.天气情况;
8.主要干扰源的调查;
9.本台站与观测相关的活动;
10.上级交办的工作;
11.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台站工作日志格式由省级地震监测管理部门统一制订。台站工作日志由值班人员填写并签字,台长应定期或随时检查台站工作日志的填写情况,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第二十六条 台站观测日志为电子文档,按统一格式填写、入库并上报。台站观测日志记录与观测密切相关的所有事件,包括:
1.仪器工作状态检查;
2.仪器调零及操作结果;
3.仪器标定及标定结果;
4.仪器故障和维修情况;
5.仪器钟差和对时;
6.数据转换参数的变化情况;
7.干扰源的调查识别等。
第二十七条 台站观测日志按事件逐条记录,每条记录包括该事件产生的日期、事件起止时间、事件类型、事件名称、事件属性、填写人员、事件产生原因说明、处理结果说明等。
第七章 省前兆台网中心数据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省前兆台网中心应明确自己承担直接管理的有人职守台站和无人职守台站。对于直接管理的台站应按第二章至第六章的规定由省前兆台网中心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前兆台网中心根据观测曲线形态和通信情况,判断台站前兆仪器和公用设备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台站联系落实,并在当天通知仪器维修人员检查修理,同时将台网运行维护情况如实登记在省前兆台网中心工作日志上。
第三十条 省前兆台网中心检查核对各台站报送的数据,发现未进行预处理的数据应立即通知该台站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省前兆台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