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为保证观测数据的真实性,不得在数据入库之前随意增加数据处理方法。
第四章 台站观测数据保存与报送
第十六条 台站要建立两套地震前兆数据库:原始前兆数据库和预处理前兆数据库。将ORG文件存档,并将转换后的原始前兆观测数据入原始前兆数据库,对于未入库的文件查明原因,记入台站工作日志。
第十七条 将预处理后的前兆观测数据入预处理前兆数据库,以上处理必须在收取数据的当天完成。数据整理中严禁修改ORG文件。
第十八条 每日应在10:00前将收取的ORG文件、原始前兆观测数据、预处理后的前兆数据、模拟观测数据及台站观测日志进行备份,并在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的上述数据及转换参数进行光盘备份,形成永久保存介质。
第十九条 台站每天10:00前将原始前兆观测数据、预处理后的前兆数据、模拟观测数据及台站观测日志(每天一份)报送省前兆台网中心。
第二十条 台站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模拟观测月报表报送省前兆台网中心。
第五章 台站观测工作状态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台站每天定时对台站前兆仪器和公用设备工作状态进行不少于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无法迅速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台站工作日志。
第二十二条 不明原因导致观测数据出现的经常性的明显干扰、大量突跳及其它非正常形态的情况,台站应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仪器维修人员协助检查处理,并记入台站工作日志。
第六章 编写报送台站日志
第二十三条 台站日志包括:台站工作日志和台站观测日志,台站工作日志应包含台站观测日志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台站工作日志用日志本记录,在台站存档。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