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2005)

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地震前兆观测系统建成以来,产出了丰富的观测数据,在地震监测预报和地球科学研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地震前兆台网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前兆观测数据的使用效益,监测预报司在广泛调研和征求各学科技术协调组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向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报送前兆观测数据的工作,并自2005年9月26日起正式按规定向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报送数据。同时,请各单位按照此规定制定细则,并于2005年10月15日前报监测预报司备案。

  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要尽快扩充完善其数据汇集平台,分阶段逐步实现数字化前兆观测数据、模拟观测数据及流动观测数据的汇集。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确保地震前兆台网安全、连续和可靠运转,提高资料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负责全国前兆台网数据的汇集、入库、管理;向学科前兆台网中心分发数据;并为预报人员、科研人员提供数据服务。

  第三条 学科前兆台网中心从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获得该学科前兆台网的数据,对数据进行整理、质量控制、入库、管理;并为预报人员、科研人员提供学科特色数据服务。

  第四条 省(市、自治区)及直属单位地震前兆台网中心(以下简称省前兆台网中心)负责所属前兆台站地震前兆数据的收集、整理、质量控制、入库及管理;并为预报人员、科研人员提供数据服务;向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邻省前兆台网中心报送或交换观测数据;协助本省监测管理部门做好前兆台网运行状态监控维护及维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