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会公职律师的管理方式
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实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全国总工会统一组织协调、各级工会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一)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遵守司法部的规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全国总工会负责全国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主要职责:
1、制定工会公职律师的管理制度;
2、会同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协调解决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3、组织开展工会公职律师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4、为各地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提供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5、负责全国总工会机关公职律师的执业管理;
6、对优秀工会公职律师进行表彰;
7、其他需要由全国总工会处理的重要事项。
具体工作由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承担。
(三)省级总工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地区工会公职律师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
2、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进行协调沟通,解决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助地市、县级总工会办理工会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3、负责省级工会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办理,负责省级总工会机关公职律师的执业管理;
4、为地市、县级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提供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5、开展工会公职律师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6、对本地区试点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向全国总工会报告。
具体工作由省级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承担。
(四)地市、县级总工会的主要职责:
1、接受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进行协调沟通,解决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开展工会公职律师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3、负责地市、县级工会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办理。负责本级总工会机关公职律师的执业管理。
具体工作由地市、县级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承担(没有工会法律工作部门的,由工会综合部门负责。下同)。
县级以上地方产业工会、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本级工会公职律师的执业管理。
二、工会公职律师的执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