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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各级铁路工会要以贯彻《若干意见》为契机,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按照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流动,劳动者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的原则,做好农民工入会工作。破除务工时间等不合理限制农民工入会的做法,进一步简化农民工入会手续,凭工会会员证办理转会手续。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已经是会员的及时接转会员关系;没有加入工会且符合入会条件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各单位工会都应及时吸收他们加入工会。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使用的农民工,应明确其工会关系仍在劳务输出单位。如确需转移农民工工会关系到用人单位,应明确相关经费划转,以保证农民工会员及时参加用人单位工会活动。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向农民工公开,使其知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选劳模、职务晋升以及评定技术职称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其他铁路职工同等看待。

  八、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向农民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劳动保护知识培训。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危害作业健康档案。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包括女农民工在内的女工的“四期”特殊权益维护工作。对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项目,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健全监管制度,完善保障设施,努力防止和减少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九、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要充分发挥铁路各类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结合铁路用工实际需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各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对农民工的培训义务,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认真抓好培训工作,保障农民工在职业技能鉴定和岗位培训方面和铁路职工享有同等权利。要在农民工中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普法宣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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