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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铁路各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在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支付条款,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劳资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本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铁路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对使用劳务输入农民工的铁路单位,在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中,要设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防止拖欠。对铁路建设施工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各建设管理单位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关要求,由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承诺。发现施工企业违背投标承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管理单位可依法责令其改正。

  四、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各用人单位要规范本单位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地方政府的最低工资制度,按照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的要求,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机制;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对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要根据铁路劳动定额标准,科学合理地制定计件工资水平,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更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

  五、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铁路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农民工只能试用一次。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规范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并据此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手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劳务工的,应与劳务工输出单位依法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优先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的有关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参加工伤保险范围,按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标准及时支付费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及养老保险等工作,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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