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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16. 铁路局应在机车取消配属后120天内将《报废机车拆解情况表》(附表3)报铁道部备案。

  17. 已经批准报废的机车不准出租、销售、转让,禁止自轮运转回送。

  18. 机车报废后尚可利用的固定资产部件和经修复尚能使用的配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铁道部或铁路局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对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固定资产部件和经修复尚能使用的配件另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

  19. 机车报废的有关文件、记录、证件等,由有关部门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20. 铁道部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办理机车的报废。

  21.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表1:(A4纸张)(格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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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                │
│                  车型车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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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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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铁路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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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车状态鉴定意见及报废申请(格式2)

  型   号机车                    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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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意见:(空格不足,可以附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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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据以上原因,拟申请该台机车报废,请核准。                    │
│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章)                           │
│鉴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签章)                          │
│机务处处长        财务处处长                       │
│委员:(签章)                                 │
│机务处检修科长  机务处运用科长  财务处业务主管               │
│机务段长  总工程师   检修副段长  运用副段长验收主任  技术科长   材料│
│科长   财务科长                               │
│运用车间主任   检修车间主任     检修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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