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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运〔2006〕25号)


各铁路局,部驻各铁路局机车验收室,地方铁路协会,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进一步规范机车报废管理工作,保障铁路牵引设备的安全运用,现将修订后的《机车报废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铁道部前发《关于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1999〕8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也适用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地方厂矿企业(简称“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下同)等单位的机车报废管理。

  二○○六年三月三日


  一、总则

  1. 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保障铁路牵引设备的安全运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进一步规范机车报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机务部门要加强对机车运用、检修的管理,充分发挥机车牵引能力,提高机车使用效率,合理延长机车使用寿命。

  3. 铁道部所属机车的报废条件、技术状态鉴定、申请及批准手续、报废后的处置等,均按照本《办法》执行。新引进机车的报废条件另行制定。

  4. 本《办法》也适用于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所属机车的报废管理。

  5. 铁路局及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或企业的机车报废管理细则和机车主要部件的报废管理办法,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不断加强并完善对机车报废的管理工作。

  二、报废条件

  6. 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6.1 机车使用超过20年,且状态不良时。

  6.2 机车构造特殊,配属台数少,且无配件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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