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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四)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结算公司对前述股份查询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查询,并出具持有证明文件。

  第七条 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

  (五)结算公司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对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后的3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

  第九条 取得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四)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结算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于3个交易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一)涉及信息披露的,需提供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

  (二)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需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为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可证明上述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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