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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
(第38号)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3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六年八月七日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指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第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分为珍贵化石和一般化石;珍贵化石分为三级。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有祖裔关系的古猿化石、代表性的与人类有旁系关系的古猿化石、代表性的与人类起源演化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为一级化石;其他与人类有旁系关系的古猿化石、系统地位暂不能确定的古猿化石、其他重要的与人类起源演化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为二级化石;其他有科学价值的与人类起源演化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为三级化石。

  一、二、三级化石和一般化石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一、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地点以及遗迹地点,纳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体系,并根据其价值,报请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六条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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