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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7年2月12日 [1997]财外字第11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
  二、中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名单(略)

  附件一: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
中央级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

  为了便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充分发挥对中央级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包括在各地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外经企业”)的财政监督作用,严格按照国家各项财政、税收法规,帮助、督促中央外经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和中编办[1994] 195号《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就授权派出机构监督检查中央外经企业财务收支等有关事项做以下具体规定。
  一、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财政部[1994]财法字第3号、[1994]财预字第9号、[1994]财税字第 009号、财税字[1995]96号文件规定,督促检查中央外经企业所得税(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规定,外经企业所得税应按96款“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科目交库)及参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及时足额地缴入中央金库。定期检查企业所得税交库情况,摸清欠交原因,及时向财政部汇报,并提出解决企业欠税的措施。
  二、审查企业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1.负责中央外经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查,查出违纪问题,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6]17号)文件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就地处理,并将“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抄报财政部外汇外事司、监督司,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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