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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进行公司制改建。企业的公司制改建可以采用吸收其他法人投资、转让部分产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改制中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为依据,审核批复企业公司制改建后国家资本金比例和国家资本金数额。地方管理的集团应将核定结果及有关材料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集团进行公司制改建后,对其原存量国有资本金应明确具体出资者。
  (一)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建,其原有存量国有资本的出资者为母公司。
  (二)母公司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国有资本的出资者应是国家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三)少数具备条件的集团母公司,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制改建后,有关企业须依据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结果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及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已经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母公司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产权,但转让净资产超过母公司净资产的10%以上的,由母公司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产权变动手续。属于国家特定行业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办理。
  第十四条 集团母公司转让子公司产权,应委托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子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底价。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但下浮比例超过10%的,要经母公司出资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集团母公司转让子公司产权的收入可以由母公司支配,须用于资本再投入。
  第十六条 国家对集团注入资本金的,应办理国有资本金增资和产权变动手续。
  (一)国家对集团母公司注入资本金的,增加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
  (二)国家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注入资本金的,增加子公司的国有法人资本金,同时相应增加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和长期投资。
  第十七条 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应办理核增国有资本金和产权变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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