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四、评估机构组织形式及改制方式
  评估机构改制应依法自主选择其财产组织形式,建立由注册评估师出资设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评估机构,政府部门不得指令、限定或干预。但无论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均应符合财政部财评字〔1999〕119号文件规定的设立条件,并接受《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调整。
  为保证改制机构的持续经营,降低改制成本,对脱钩后符合设立条件的机构,应选择变更登记的形式,并承继原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机构,应当终止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评估机构的合并
  改制过程中的评估机构合并属于市场行为,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但不得干预。经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符合设立条件的评估机构可实行吸收合并,被吸收的评估机构解散,合并后存续的评估机构承继原机构评估资格;也可由2个以上的评估机构按财政部财评字〔1999〕119号文件规定的设立条件合并设立一个新的评估机构,合并各方解散。评估机构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评估机构或新设的评估机构承继,同时合并各方的业绩可连续累加计算。
  六、合伙人及出资人的规定
  (一)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不得作为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出资人,但可作为评估执业人员继续留在机构工作,其执业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二)担任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财政部财评字〔1999〕119号文件规定的“执业满3年”的条件;考虑到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现状,在此次脱钩改制中,对在评估机构工作满3年且取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也可担任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出资人。
  (三)在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对合伙人或出资人应当有以下限制性条款。在合伙人协议中:一是约定对超过职龄的合伙人作退伙处理;二是合伙人在职龄内死亡的,其财产可由符合合伙人法定条件的继承人继承,并成为合伙人;如继承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在公司章程中:一是规定出资人股权只能在职龄内享有,超过职龄的出资人的股权必须在公司章程范围内转让,但受让方须符合出资人的法定条件;二是出资人在职龄内死亡的,其股权可由符合出资人法定条件的继承人继承,并成为出资人;如继承人不符合出资人法定条件的,应将出资人股权按前款规定条件依法转让并将转让收入退还其继承人。
  七、过渡期问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