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机构解散与清算办法;
(10)其他事项。
合伙制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应签定合伙协议书,主要载明以下事项:
(1)机构的名称和办公地点;
(2)合伙人姓名、资历、住址;
(3)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4)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机构事务的执行;
(6)入伙与退伙的规定和程序。
3.改制后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4.合伙人(出资人)简历(见附表二)及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合伙人出资或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专业人员名单(见附表三),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改制后资产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评估人员管理制度及后续教育办法、财务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度、评估质量控制制度、风险责任控制制度和资产评估操作规程等。
8.原资产评估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9.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办公住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11.机构或个人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原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由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证明。
(四)改制后机构的重新设立
凡评估机构改制方案经审查后符合规定的,由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机构改制的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批准机关领取新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各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要发文取消资产评估资格,并发布公告,收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评估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终止手续,并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情况汇总表(见附表四)上报财政部。
附表一:
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