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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失效]

  3.妥善处理评估机构改制前的有关责任问题。评估机构要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好评估机构改制前的风险责任,并对原有业务档案、债权债务、法律责任等提出处理意见。
  4.签定脱钩协议书。在上述脱钩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资产评估机构应与挂靠单位签定脱钩协议书,具体内容包括:
  (1)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前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及基准日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结果;
  (2)原挂靠单位与资产评估机构签定的产权划分协议书和资产处置意向书;
  (3)资产评估机构人员安置方案;
  (4)资产评估机构风险责任、业务档案、债权债务等处理结果。
  5.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并报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实施
  (一)民主协商选举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出资人)。脱钩领导小组负责召集全所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大会,从本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民主选举产生改制后机构的合伙人(出资人)。
  (二)召集合伙人(出资人)会议,选举机构负责人,研究本机构的改制工作。根据我部财评字〔1999〕11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机构具体情况,民主协商确定机构改制后的组织形式、出资总额和出资比例,制定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同挂靠单位签定资产处置协议书,研究本机构的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
  1.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前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及基准日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
  2.原挂靠单位与资产评估机构签定的产权划分和资产处置协议;
  3.改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4.改制后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名称;
  5.改制后评估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议事规则;
  6.改制后评估机构的合伙人(出资人)的组成及出资情况。
  (三)上报改制材料,具体包括:
  1.改制申请及改制方案。
  2.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签名的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制定机构章程并主要载明以下事项:
  (1)机构名称和住所;
  (2)机构经营范围;
  (3)机构注册资本;
  (4)法定代表人;
  (5)出资人的姓名、出资的方式、出资额;
  (6)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7)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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