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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
(1999年7月1日 财评字[1999]322号)


  根据《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财评字〔1999〕119号)及《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评字〔1999〕321号),为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平稳过渡,确保今年年底以前顺利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任务,现将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安排和具体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脱钩改制工作的总体安排
  (一)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先脱钩、后改制,脱钩与改制工作分步实施。改制后的机构必须符合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文件规定的机构类型和设立条件。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将与挂靠单位签定的脱钩协议书报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于1999年8月31日前完成脱钩工作;1999年9月30日以前上报改制方案。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抓紧审批改制方案,对符合条件、方案完整、材料齐全的机构,应在收到改制方案一个月以内作出批复。1999年12月31日以前全面完成机构改制方案的批复。
  (三)为保证资产评估机构脱钩质量,防止“走过场”,财政部将于1999年10月份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进行检查。凡发现假脱、不脱或明脱暗不脱等欺上瞒下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一律不再授予资产评估资格。挂靠财政、国资系统的资产评估机构要率先彻底脱钩。
  二、资产评估机构脱钩的具体步骤
  (一)组织领导。各评估机构均应成立脱钩工作领导小组。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由原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其成员由原机构领导班子及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与挂靠单位协商处理脱钩的有关事宜。
  (二)具体步骤
  1.人员脱钩。在职工自主决定去或留的基础上,各资产评估机构应与挂靠单位通过协商确定人员安置方案。凡继续留在评估机构的职龄人员,其人事档案转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并由机构或个人与人才交流中心签定人事代理协议。
  2.财务脱钩。由挂靠单位和资产评估机构组成资产清查小组,共同协商确定脱钩改制基准日,并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按财政部财评字〔1999〕119号文件规定,经批准不进行评估的除外,下同)和财务审计。在此基础上按照财政部财管字(1998)127号文件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签定产权划分协议书和资产处置意向书(协议书由挂靠单位同改制后机构的合伙人(出资人)签定)。如双方对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有异议的,可向原挂靠单位的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的截止日期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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