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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周转借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受托金融机构未按受托合同规定及时向借款单位办理借款手续的,交通部应取消其受托资格,并按受托合同规定加收罚息。
  第十一条 周转借款使用的日常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商交通部负责解释。

  __年度港口建设费周转借款决算表

  借款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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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批准 │      │借款│借款│  │  │ 本年已还金额 │ 累计还款金额 ┃
┃序号│ 项目名称 │    │项目建设性质│  │  │利率│期限├──┬──┬──┼──┬──┬──┨
┃  │      │借款文号│      │日期│金额│  │  │本金│利息│合计│本金│利息│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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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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