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立项建议,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聘任项目首席科学家,按规定程序批复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首席科学家组建项目专家组,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一般设一名首席科学家。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四)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五)在项目立项当年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五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队伍,聘任课题负责人;
(三)把握学术方向和研究重点;
(四)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基础科学数据共享工作;
(五)接受科技部和财政部组织的检查,支持领域专家咨询组的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方向、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等方面的重大调整,应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不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同行专家应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等作为项目依托部门,协助进行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与管理。项目依托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督促项目实施,协助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项目研究计划、调整方案和结题等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首席科学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同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作为课题实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