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地市及以下地区建立保险业与地方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沟通协调机制的通知
(保监发〔2006〕84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
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地市及以下地区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要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汇报,尽快建立地市及以下地区保险业与地方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地市及以下地区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列席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会议。尚未设立保险行业协会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保监局委托或指定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代表保险业列席当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
二、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行业协会负责人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树立大局意识,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保监局反映有关情况。各保险机构要提高认识,明确联系人员,积极支持当地行业协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