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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的通知

  ㈡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具体,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
  ⒈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是否规范;
  ⒉数量、规格、质量、性能表述是否正确;
  ⒊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
  ⒋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和合理;
  ⒌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审计
  ㈠采购单位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㈡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是否由专业人员来进行,验收记录、验收证明书是否齐全、完整等。重大采购项目是否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项,验收方成员是否在验收书上签字;
  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的,审查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是否经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㈣合同纠纷、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政府采购资金审计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审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并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采购资金支付审计
  ㈠采购资金的申请和划拨是否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支付;
  ㈡预付是否符合采购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工程采购还应审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工程进度);
  ㈢支付是否符合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的要求;
  ㈣预付和结算是否由财务部门直接向供应商、劳务提供者或施工企业支付,有无采购部门或采购机构违规支付的情况;
  ㈤结算时是否从中扣除了预付款,是否预留了质量保证金,有无提前支付的情况。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责令改正,给以通报批评;责令退还或者追回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根据违规金额建议预算主管部门核减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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