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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是否备案:
  ㈠部门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㈡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计划;
  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执行情况;
  ㈣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情况;
  ㈤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 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审计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的审计
  ㈠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集中采购,有无采用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控制的情况;
  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有无随意采购,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有无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的问题。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审计
  ㈠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贯彻了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理由是否真实、充分;
  ㈡有无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或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㈢是否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采购方式和要求进行采购,有无在执行过程中自行改变采购方式等。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审计

  第十五条 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审计
  ㈠招标审计
  ⒈自行招标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委托代理招标是否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
  ⒉是否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间;
  ⒋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完整,有无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⒌是否存在招标机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虚假招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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