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6年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
(新出音[2006]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每2年进行一次审核登记,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行业的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根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及《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审核登记条件
(一)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二)符合《
出版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和《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的要求。
(三)坚持正确出版方向,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备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能力并取得较好业绩。
二、审核登记材料
申请审核登记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以下文件及材料: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二)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出版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形成2004年至2005年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1.执行国家有关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2.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3.出版经营及效益情况;
4.自行开发制作电子出版物的情况;
5.国内外获奖情况;
6.存在的问题;
(三)《电子出版物登记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四)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出版的电子出版物样品(已缴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