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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等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以下简称国务院七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负责。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

  地方各级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案件,并报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省级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报全国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省、市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要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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