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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1号--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6年第21号)


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公告

  为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规范矿业权出让价款评估委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凡2006年8月7日以后由国土资源部批准有偿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其矿业权评估由国土资源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每月第一周国土资源部在门户网站的“矿业权评估”网页公布拟评估项目,并提出评估具体条件和要求。

  二、评估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评估项目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名:

  1.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

  2. 近两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3. 主要评估师有3年以上评估经历且从事过相同或相近矿种矿业权评估(附实绩证明材料);

  4. 符合评估项目公告要求的其他条件。

  报名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具体事项公布在矿业权评估网页上。
  报名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部将符合报名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公布于矿业权评估网页。

  三、名单公布5个工作日后进行公开摇号,遴选评估机构。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和评估机构代表现场监督。摇号结果当场宣布,并公布在矿业权评估网页上。

  四、中选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中选结果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部签订评估合同,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半年内将不再接受其报名参选。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

  五、以竞争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评估,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提供所需主要地质报告和有关资料。经批准允许协议出让的矿业权评估,由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编制的普查程度以上地质报告(或矿产储量核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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