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是指对国家名录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进行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方面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国家名录项目保护传承经费和其他重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
(一)国家名录项目保护传承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理论及技艺研究费、传承人及传习活动补助费、民俗活动补助费、资料抢救整理及出版费、文化生态区保护补助费等。
(二)其他重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国家名录项目以外的重大课题研究补助费、资料抢救整理及出版费等。
第七条 组织管理经费是指为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普查经费、宣传出版经费和专家咨询经费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专资金由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共同报文化部和财政部。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
中央部门所属单位通过中央部门汇总后直接向文化部提出申报。
地方和中央部门出现内容相似的申请项目时,鼓励联合申报,同时遵循属地优先原则。
第九条 国家名录项目以外的其他重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也按上述原则申报。
第十条 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30日前,申报样式见附件。
第十一条 文化部组织专家对当年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财政部核定的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提出各项目的保护方案和补助额度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批准后,由财政部和文化部将补助额度指标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经费补助通知后,按时将经费拨付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已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的,应报财政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