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7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国家有关财务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文化部制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国家有关财政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地方的保护项目补助经费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及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和组织管理经费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