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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06修订)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申请是否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三)本次收购是否已经履行法定程序;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五)申请人是否已经按照《收购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等。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或者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文件应当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申请人的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律师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当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见。
  申请人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机构应当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述文件均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
  第十七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律师及其他专业机构的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十九条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二十条 申请文件首次报送书面文件两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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