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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1年12月10日 财办法(2001)46号)


  为了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做好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2000年10月,我部发出了《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财法[2000]38号),决定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根据该通知的要求,2001年共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向我部上报了2000年度的统计报告,反映了地方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建议,对于我部了解本系统2000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指导地方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去年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来看,仍存在部分省市上报统计报告不及时,甚至未上报,个别省市统计存在错误等问题。为了做好2001年度的统计报告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分析是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全面、准确地掌握财政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反映财政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财政法律制度和提高财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具体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统计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将做为我部考核地方财政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汇总填写统计报表前,应认真学习、领会财法[2000]38号通知的要求,仔细阅读有关统计报表及其说明,明确各项目的具体含义,做好统计复核工作,避免统计和填报错误,严禁虚报、瞒报现象。省级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做好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同时,应认真撰写统计年度本地区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结合统计数据、具体案例对地区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财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反映财政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应避免不切实际、泛泛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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