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决定自2006年5月10日至6月1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和大量招用农民工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
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时休假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为重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包括: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采取组织企业自查、劳动保障部门到企业实地检查和生产场所现场抽查、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形式。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把此次检查工作作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主、抽调相关业务机构人员参加,组织力量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超时加班加点、使用童工等非法用工行为,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