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责令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限期转让所持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决定
(证监机构字[2006]180号)
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你公司未能履行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的出资义务,构成虚假出资,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严重危及爱建证券的稳健运行。根据《
证券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于2006年8月31日前转让所持有的全部爱建证券股权。
二、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前,限制你公司行使爱建证券股东权利,从即日起,你公司不得从爱建证券取得分红,不得在爱建证券股东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不得在爱建证券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时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