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
(教政法〔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简称
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与实施,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做好
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此次修改
义务教育法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
义务教育法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
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了法律,使素质教育从一般的政策指导转变为统一的法律规定。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法律要求予以明确。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将对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