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质谱仪(包括有机质谱、无机质谱和同位素质谱);
5、X射线衍射及X射线荧光设备;
6、其他单件预算大于5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
目录中所列设备单价小于80万元的,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单位按
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分散采购。
五、关于单位分散采购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我院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由单位按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分散采购,即按规定的适用情形、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对于基建工程项目,各单位应按
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及院基本建设局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进行招标采购。
六、关于公开招标方式
对于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位应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进行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采购。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货物,属于院政府采购目录的,单位向我局财务资产处报送“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见附件),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属于非院政府采购目录的,单位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报院审批。对于经过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人不到3家,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货物,单位需提供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有关证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