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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6〕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做好我院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现对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归口管理工作

  各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必须指定部门及人员归口管理,并确定1名政府采购联系人,政府采购联系人应相对稳定,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院。由于政府采购工作涉及财务、资产、基本建设等管理部门及各研究室等采购需求部门,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包括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文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流程;编制政府采购规划、预算、计划;组织政府采购有关报批备案工作;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组织政府采购统计、文件归档等工作。

  二、关于政府采购范围

  1.全院各级事业单位均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2.凡采购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及金额大小,均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3.凡采购2006年我院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单价80万元以上),不论资金来源,均按我院的有关规定进行部门集中采购。

  4.上述目录之外,且单价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由单位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分散采购。

  三、关于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所有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包括注明“国务院系统”的项目),均适用于我院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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