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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6年修订)

  第十六条 中华环境奖可按捐助者意愿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基金,由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支持中华环境奖的评选活动。
  第十七条 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届,奖项设置为:环境管理奖、城镇环境奖、企业环保奖、生态保护奖、环保宣传奖五类。每届评选出中华环境奖不超过5名,每名获奖者(单位)获得奖金50万元人民币,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同时评选出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不超过20名。在不超过20名获奖名额内,每一类可以多于或少于4名获奖者,每位获奖者(单位)获得奖金5万元人民币,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评选结果将根据每年的评选进程,结合当年的宣传计划,适时向社会公布并举行中华环境奖颁奖典礼。
  第十八条 中华环境奖评选的程序
  (一)每届评选工作于当年的7月开始,评选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发送开展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同时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上和报刊上公布该通知。申报材料由部门推荐和社会推荐相结合、个人或集体自荐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核同意,于9月30日之前报评选办公室;
  (二)评选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报评委会。已经获得过中华环境奖或其他全国性环保奖项的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再纳入评审范围。评委会对名单中的候选者进行评议、复核,提出不多于二十五名获奖候选者名单;
  (三)评选办公室根据获奖候选者名单,通知获奖候选者补充事迹音像资料等材料报评选办公室;
  (四)评选办公室对获奖候选者进行考查,并将中华环境奖获奖候选者的照片和材料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公示后提出疑义的,由评选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材料,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评选委员会,由评委会决定是否保留其获奖候选者资格;
  (五)评委会对公示后无疑义的获奖候选者或按本条(四)的规定确认保留资格的获奖候选者进行最终评定,评选出中华环境奖的获奖者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评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达到该届评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奖者必须得到到会评委会委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并经组织委员会审定后方可获奖。
  (六)组委会为中华环境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奖杯。
  第十九条 在评选活动中,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在推荐材料中有严重失实的,经查实,取消该候选者的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消其荣誉证书,追回颁发的奖金、奖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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