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评委会的任务
(一)选举评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二)在组委会指导下,制定并实施评委会的工作计划;
(三)审核候选者的事迹材料,提出获奖候选者名单;
(四)选出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并向组委会提交中华环境奖评选结果;
(五)协调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评选办公室的任务
(一)草拟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计划,经组委会批准后实施或协助评委会组织实施;
(二)根据组委会委员推荐,建立评委专家库,负责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每届的评委;
(三)提出中华环境奖评选围绕的主题建议;
(四)对候选者的推荐材料按照评审规定进行形式审核;
(五)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及其他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中华环境奖候选者的产生,由部门推荐和社会推荐相结合、个人或集体自荐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或支持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环境保护或其他相关的社会实践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有资格被推荐参加中华环境奖的评选:
(一)长期为保护和改善中国环境努力工作且成就显著;
(二)为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做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特别突出或经济效益巨大;
(三)在环境管理、城镇环境治理、企业环保、生态保护、环保宣传教育等某一方面开展的工作或活动中,社会影响面大,具有典型的示范作用。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
(四)在其他方面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中华环境奖的候选者不受国籍、地区、种族和宗教信仰等限制,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都有资格获得中华环境奖。
第十四条 中华环境奖不同时期可围绕不同主题开展评选活动。主题选择由评选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环境保护形势和重点工作的需要提出,经组委会审议确定。
第十五条 中华环境奖的评选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捐助款数额大的或独家捐助某一届评选的,可给予相应的冠名权,即“中华环境奖××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