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6年修订)
(2006年8月4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
第二条 中华环境奖是中国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奖励。
第三条 中华环境奖旨在表彰和奖励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
第四条 个人获中华环境奖,其荣誉证书、奖金、奖杯授予个人;集体获中华环境奖,其荣誉证书、奖金、奖杯授予集体。
第五条 设立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
第六条 中华环境奖组委会由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和副主任由组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组委会的任务
(一)指导中华环境奖的评选工作;
(二)聘任评委会委员,推荐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定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评选工作计划;
(四)审定中华环境奖当年评选的主题;
(五)批准中华环境奖评奖活动资金使用计划及财务决算报告;
(六)研究处理中华环境奖评奖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中华环境奖评委会由环境保护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方面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评委会由组委会委员和评选办公室推荐。评选办公室建立评委专家库。
每届评委会由评选办公室根据当年确定的评选主题,按主题类别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共计25人,评委由组委会确认,组委会主任发给聘书。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组委会主任提名,评委会委员选举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