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2008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为做好《2006-2008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年度调整工作,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以下称《办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按照《办法》规定,年度调整包括产品的增补和内容的变更。调整要由具有法人资质的生产企业提出,增补的产品试验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07年3月31日以后,有效期在3月31日前但已提出试验鉴定申请并正式受理的,也可以进行申报。获得省级试验鉴定证书的农机产品此次可以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此次企业申报的材料包括申报书(含电子版,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及鉴定报告复印件、产品照片2张(左右侧两个方向)、商标注册证书或国家商标局商标受理通知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企业标准或技术条件、其他国家强制管理(如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等)的证书复印件。已列入《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填写《2006-2008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变更申请表(附件2)。《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申报书》的电子版可直接从中国农机化信息网上下载,请按填写说明(附件3)的要求填写。申报资料纸张规格为A4纸,分别按产品型号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不得合订成册。
三、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确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适应性是否适当,并审议产品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后,对企业申报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审查过程中对系列产品的鉴定证书只限于具体实施检验的机型;鉴定报告中性能检测部分单独立项进行的,应提供性能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