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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9号--公布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49号)


  为遏制电解金属锰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电解金属锰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此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八日

  附件:
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

  为遏制电解金属锰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工艺与装备
  (一)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规模达到10000吨/年及以上;企业总的生产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
  (二)化合槽有效容积≥250里立发方米。
  (三)采用高压隔膜压滤机,用碳酸锰矿石为原料时滤渣含湿率≤25%、用氧化锰矿石为原料时滤渣含湿率≤28%。
  (四)厂区内配备渣场并修筑渣坝,配备含铬废水稳定达标的处理设施和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的应急池。采用带收尘装置的自动上料系统,原料破碎、装卸运输等主要产生粉尘的部位,均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所有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电解金属锰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配备防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所有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设施必须与电解金属锰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六)现有电解金属锰企业中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生产能力3000吨/年及以下的生产设备必须依法淘汰。
  二、能源、资源消耗
  按照YB/T051-2003组织生产电解金属锰:A级和B级产品综合电耗不高于8600千瓦?时/吨;C级和D级产品不高于6500千瓦?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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