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1999年11月26日 财会字[1999]4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部1993年3月17日印发的《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11号)中有关证券业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公司如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证券经营业务执行本制度,其他业务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格式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