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示范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多渠道筹集,中央与地方配套的比例为:东部地区1:2、中西部地区1:1。
第九条 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要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明确分级管理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的节水灌溉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节水灌溉材料设备选购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的方式,做到质优价廉。
第十三条 示范项目要积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质量监管机制,确保示范工程的建设质量并按期完工。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巡回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并向省水利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按有关要求对示范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对通过省级验收的示范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验收后,应及时向水利部农水司报送验收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