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二○○六年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合理利用水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引导和推动我国节水灌溉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决定从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引导资金,专项用于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建设。为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和示范项目建设按计划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项目要重点安排在水资源短缺、发展节水灌溉效益显著、配套资金落实、灌溉水源有保证、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农业生产条件和作物种植结构在当地具有代表性的地区。
第二章 目标和要求
第三条 示范项目要以增加农业灌溉技术科技含量,提高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建设“优质、高效、高产”农业为目标,因地制宜地选择节水灌溉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并为实现流域与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四条 示范项目不同于一般的节水灌溉工程,要从系统选型、规划设计、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先进成果应用、科学用水、水费改革、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等方面体现“高质量、高效益和高科技含量”的原则。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厅(局)要在上年的12月底前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申请中央资金示范项目申报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对可研报告的批复。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已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当年资金可能,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择优选取,联合下达年度示范项目投资计划。
第七条 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已批复的可研报告抓紧组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