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6号令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加强对非保险机构在境外投资保险类企业的监管,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保险类企业是指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境外保险类企业或者收购境外保险类企业20%以上股权的活动。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
(二)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
第五条 非保险机构申请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设立境外保险类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的章程及基本情况介绍;
(三)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在境外投资保险类企业的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