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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通告2006年第5号--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告

  (二)在计算船舶系缆力时,对于不设风暴系船柱的泊位,离泊风速不低于8级风,风速范围为17.2m/s~20.7m/s。
  (三)在计算系泊状况下船舶在波浪作用下的撞击力时,船舶紧急离泊波高取值不低于《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中表4.3.12和《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95-2000)中表3.5.5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
  此限定条件仅限于此次码头靠泊能力论证工作,不适用于新建码头的设计。在建设时已经进行结构预留或建成后经过技术改造的码头,可按照结构预留或改造后的结构状况进行论证。危险品码头应在现有消防设施等符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严格的论证。
  四、经过综合论证后,应针对港口设施现状提出超过原设计船型的船舶靠离泊码头的限定条件(格式详见附件)。
  五、为便于我部核准,论证报告应在今年11月10日前报我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我部公布的沿海主要港口中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审批的项目报我部核准,其余项目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此前已经报送论证报告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重新组织编制论证报告报批。
  六、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在报送论证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两份。申请文件应说明论证工作开展情况、所论证泊位基本情况,并汇总审查后的靠离泊码头限定条件。
  (二)论证报告一式两份。论证报告主要内容按《通知》要求编制,其中进出港航行靠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牵头组织引航、设计院等单位制定。
  (三)审查意见一式两份。
  七、在抓紧新建码头的同时,鼓励各港根据港口实际情况,加大对老旧码头的技术改造力度,通过技术改造走内涵式扩大生产能力的道路,提高老旧码头对新货种和新船型的适应能力,进一步完善港口功能,适应港口现代化和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使港口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待港口吞吐能力、泊位等级能够适应需求时,我部将对船舶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码头的行为进行统一限制。
  附件:靠离泊码头限定条件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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