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2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1日 财经字[1999]1031号)
国家经贸委:
多年中,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对促进我国中药材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和改进预算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的新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财政部制定的《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中医药计[1992]119)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中药材资金)管理,提高中药材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药材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中药材生产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药材资金的使用对象,一般为国有中药工商企业、药材专业种植养殖场和直接从事中药产业科技开发研究院所。
第四条 根据中药产业发展政策,中药材资金限于以下范围使用: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和野生药材变种家养的科研开发及成果应用;
中药材种植养殖先进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大宗、紧缺品种的中药材基地建设,中药材种子、种苗基地建设;
中药材存储技术研究及改善中药材仓库设施;
中药饮片加工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 中药材资金的安排要符合国家的中药产业政策,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第六条 国家经贸委应编制中药材发展规划,对中药材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中药材资金项目管理国家经贸委商财政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