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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签订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签订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函
(环办函〔2006〕472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落实“十一五”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削减10%的目标,受国务院委托,我局周生贤局长在5月份天津召开的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和7月份北京召开的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分别与7个SO2排放量削减较大的省份和9个COD排放量削减较大的省份签订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为了继续完成总局与其他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受周生贤局长委派,我局有关司长将于近日赴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SO2 和COD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签字事宜,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省长(主席、市长)在目标责任书上签字,并留存一份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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