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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流通统计专项调研工作的通知


  (一)基本要求。有关省粮食局应在掌握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推出的粮食期货品种、交易规则和风险管理等情况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农户和粮食经营者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的业务规模、具体运作方式、取得的实际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深入调研,提出适合我国农户和粮食经营者规避风险需要的套期保值操作办法。

  (二)承担单位。辽宁、黑龙江、江苏等省粮食局。

  五、社会粮食供需平衡抽查指标体系设计

  开展社会粮食供需平衡抽查,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抽查指标体系,是开展好此项调查工作的重要前提。为积极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形势,提高抽查工作的可操作性,保证调查数据质量,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粮食供需平衡抽查指标体系。

  (一)基本要求。有关省粮食局要在认真总结社会粮食供需平衡抽查工作的基础上,从全社会粮食流通角度,结合当前粮食流通形势及发展趋势,研究提出社会粮食供需平衡抽查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应具有完备性和稳定性,既能全面反映当前粮食流通状况,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较好地满足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为保证所设置的统计指标数据的可获取性,调研单位还要广泛听取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调查对象的意见。

  (二)承担单位。浙江、安徽、山东、陕西等省粮食局。

  六、粮食收购价格指数设计

  粮食收购价格水平直接关系到种粮农民收入和种粮积极性。保持市场粮价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是粮食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目标。为科学测算农民种粮收益,合理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在现有价格监测数据的基础上,研究编制粮食收购价格指数,以综合反映种粮农民出售粮食价格总体水平的变动情况,非常必要。

  (一)基本要求。有关省(区)粮食局应以有关指数编制的基本理论为指导,加强与相关科研院所合作,结合我国粮食收购的品种、数量、区域等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粮食收购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获取有关数据的具体办法。

  (二)承担单位。安徽、福建、湖北、新疆等省(区)粮食局。

  上述调研项目原则上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请承担调研任务的省(区、市)粮食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调研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经费,明确工作责任。我局将根据各地所承担的调研项目难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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