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每次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委员应不少于5人,与开办媒体节目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节目内容有关联的听证委员应主动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条 听证委员应按时参加听证会,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听证委员未经协会同意不可披露听证会议的内容以及非公开的听证意见。
第十二条 协会在听证会召开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有关事项通知听证当事人。必要时,可邀请监管机构代表、投资者代表等参加听证会。
第十三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委员应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客观、公正地对媒体节目的合规性进行论证;
(二)不得泄漏未公开的听证会议内容及听证意见;
(三)与参与媒体节目的机构或个人存在利益关系的,应提出回避申请,主动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四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参加听证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向听证会提供的资料以及陈述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误导性或重大遗漏的内容;
(二)维护听证秩序,未经听证召集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或议论;
(三)未经听证召集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四)未经听证召集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
听证当事人及其他参会人员无故不参加听证会,视同放弃听证权利;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被召集人责令退场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与听证内容有关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按协会要求在听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提交相关媒体节目的全部资料复制件。
第十六条 听证会基本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宣布听证事项;
(二)展示有关媒体节目;
(三)听证当事人陈述;
(四)听证委员对听证当事人进行询问;
(五)当事人及其它相关人士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