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
为加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媒体节目的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制订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听证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听证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以下称证监会)《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文通知发布),加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媒体节目的自律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是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参与的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证券节目以及营销证券研究报告、杂志、软件等的媒体节目。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依据本办法组织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听证,对节目内容的合规性进行论证。
第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听证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 协会在下列情况下可召开听证会:
(一)不定期对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进行抽查时;
(二)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涉及多起投诉时;
(三)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时;
(四)协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协会设立听证委员会,负责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的听证工作。
第七条 听证委员会由10至15名听证委员组成,听证委员由证监会、协会、业内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的有关专家担任。
第八条 听证委员会委员由协会聘任,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听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召集并主持听证会。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出席听证会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