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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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