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财政部统一制定项自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及计算机应用软件技术标准。
第七条 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是指上年度财政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中央部门按照财政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财政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九条 中央部门向财政部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中央部门向财政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书”。上年延续项目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在报送项目申报文本时,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或撤销的,中央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变化较大的项目,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
(三)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中央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中央部门项目库的项目,中央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财政部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